關聯企業的認定標準是:壹個企業的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其中壹個董事總經理由另壹個企業任命,且其中壹個企業直接或者間接持有的股份總額達到25%以上,壹個企業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直接控制另壹個企業等。,這樣公司就應該被認定為有關聯關系。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壹十六條下列用語的含義: (二)控股股東,是指出資額占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東;雖然出資額或者所持股份比例不足50%,但根據其出資額或者所持股份,對股東大會和股東大會的決議有足夠表決權的股東。(3)“實際控制人”是指雖不是公司股東,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控制公司行為的人。(4)關聯關系,是指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系,以及其他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關系。然而,國家控制的企業並不僅僅因為它們受國家控制而有關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