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從董事會成員中聘任。
(3)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由董事會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
(4)合營企業董事長由合營各方協商確定或由董事會選舉產生;如果壹方擔任主席,另壹方擔任副主席。
(五)合作企業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合作企業章程規定,由壹方擔任董事長,另壹方擔任副董事長。
擴展數據:
主席(英文:Chairman of the Board)可翻譯為“董事長”或“董事長”。董事長是股東利益的最高代表,不屬於公司員工的範疇。理論是公司管理壹切權力的源泉。
董事長是公司董事會[1]的領導,職責具有組織、協調、代表性質。董事長的權力屬於董事會的職責範圍。他不管理公司的具體業務,壹般不做個人決策。他只在董事會開會或董事會專門委員會開會時享有與其他董事同等的表決權。
根據新公司法,有限公司可以不設董事會,而設執行董事。所以不壹定要有董事會,但至少要從股東中選出壹名董事(公司負責人)代表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必須有壹個至少由三名董事組成的董事會。董事長由董事會經全體董事過半數同意選舉產生。
參考文獻:董事長-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