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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公司未經登記設立分支機構的處罰。

首先,分公司的性質:總公司在其住所地以外的地方向當地工商部門申請設立,屬於公司的分公司,需要辦理工商登記。

其次,根據《公司法》第211條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八十條規定,“冒用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機構的名稱”是指未依法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機構而冒用分支機構的名稱,包括未取得任何營業執照而以分支機構的名義經營,也包括依法取得分支機構營業執照後使用分支機構營業執照以外的其他營業執照。

綜上所述,註冊和冒用是有關聯的,不註冊必然導致冒用,所以應該認為是註冊更合理。

第三,根據《公司法》第二百壹十壹條規定:“未經依法登記,使用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稱,或者未經依法登記,使用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機構的名稱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締,可以並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八十條:“未經依法登記,使用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名稱的,或者未經依法登記,使用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名稱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締,可以處65438萬元以下的罰款。”

因為條例是公司法的實施細則,處罰力度基本壹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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