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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因為經營不善(不是破產)需要辭退員工(即員工被裁)需要提前多久通知員工

用人單位因經營不善需要大量解除勞動合同時,需提前30日向工會或全體職工說明情況,在聽取工會或職工意見後,可將裁員方案報勞動行政部門。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壹條有下列情形之壹,需要裁減職工20人以上或者不足20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在聽取工會或者職工意見後,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裁減方案,可以裁減職工:

(壹)符合企業破產法的規定;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

(三)企業發生生產變化、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其他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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