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市公司向社會公開發行新股(包括發行境外上市外資股或其他股份的權證)、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向原股東配售股份(具有實際控制權的股東承諾在會議召開前以現金足額認購的除外);
2.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購買資產的總價高於購買資產經審計的賬面價值20%以上;
3.股東以其股份償還對上市公司的債務;
4.對上市公司有重大影響的子公司境外上市;
5.上市公司發展中對社會公眾股股東利益有重大影響的相關事項。
發出股東大會通知後,上市公司應當在基準日後三日內再次公告股東大會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