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更多的是指公司發展到比較成熟的階段,進行了大量的投資,尤其是在營業額和EBITA達到壹定範圍的Pre-IPO階段的融資。VC更註重初創企業的早期投資(小營業額和EBITA,甚至大部分還不盈利),投資金額比PE小。2008年金融危機後,美國加強了對金融領域的監管,包括對PE(廣義)的監管。多德-弗蘭克法案(Dodd-Frank?Act)第4部分“2010私募基金投資顧問註冊法案”,要求除風險投資(VC)以外的所有PE都應在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註冊並受其監管。此前,PE除了上市,不需要註冊和公開披露。因此,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對VC進行了定義,以區別於受監管的PE。
1.VC:在公司發展初期,有比較成熟的商業計劃和商業模式,已經開始盈利,有些VC會要求盈利或者收入規模。
此時VC的進入非常重要,可以起到提升公司價值的作用,包括幫助其獲得資本市場的認可,為後續融資奠定基礎;使公司能夠獲得資金進壹步開拓市場,尤其是在最需要燒錢的時候;提供壹定的渠道幫助公司拓展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