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兩家公司認為,“”藝術形象的著作權應屬於工作室而非屈所有。此外,他們對影片中的“兩代情”形象進行了修改,與曲著作權登記的藝術形象不同,不同意賠償。
法院認為,工作室僅享有藝術電影《兩代情的故事》的整體著作權,而曲作為該電影的美術設計,對其創作的“兩代情”藝術形象享有獨立的著作權。在未經曲許可的情況下,兩家公司在其網站的商業廣告中使用了的藝術形象。雖稍作修改,但仍與屈的藝術作品相同,構成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