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債務回收的方法如下:
(1)與債務人協商,主動與債務人協商解決問題,達成還款協議。
(2)向討債公司求助。在債務人拒不還債的情況下,有的債務人選擇向討債公司求助,幫助其追討債務,但存在壹定的法律風險;
(3)通過向法院提起訴訟,等待法院判決,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經法院調解,也可以達成和解,簽訂和解協議。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被執行人或者被執行財產在外地的,可以委托當地人民法院代為執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書後,必須在十五日內開始執行,不得拒絕。執行完畢後,應當將執行結果及時書面告知人民法院;30日內未執行完畢的,還應當將執行情況告知受委托的人民法院。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未執行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執行。
二、欠費超過訴訟時效怎麽辦?
超過訴訟時效的欠款措施如下:
1.對賬方式:明確借款或欠款的時間、金額,然後交債務人簽字或蓋章確認;
2.將原借據或欠條重新展期,交債務人簽字或蓋章確認;
3、千方百計爭取債務人償還哪怕是很少的錢,然後在收條上簽字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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