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國公司大規模發展後,母公司、子公司和多級子公司的獨立經濟實體之間的重復征稅,在壹定條件下也被視為國際重復征稅。
1,國際重復征稅的根本原因在於國家間稅收管轄權的沖突。這種沖突通常有三種情況:
1)不同國家同時行使居民稅收管轄權和所得來源稅收管轄權,這使得具有跨國所得的納稅人,壹方面作為居民納稅人,就世界範圍內的所得向其居住國承擔納稅義務;另壹方面,非居民納稅人作為收入來源,對在該國境內取得的收入負有納稅義務,這就導致了國際重復征稅。
2)居民的認定標準不同,使得同壹個跨國納稅人在不同國家被認定為居民,都具有無限的納稅義務,這也導致了國際雙重征稅。
3)確認所得來源的標準不同,使得同壹項跨國所得同時屬於兩個不同的國家,並對兩國承擔納稅義務,從而導致雙重征稅。
2.各國所得稅制度的普遍性是國際雙重征稅的另壹個原因。
當今世界,除了少數實行避稅地稅收模式的國家外,幾乎所有國家都征收了所得稅。由於世界各國普遍實行所得稅制,國際雙重征稅的機會大大增加;而且由於所得稅征收範圍的擴大,國際重復征稅的嚴重性大大增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