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第壹條:嚴禁不按規定驗電、接地就停電。第二條高處作業嚴禁不正確使用安全帶或戴安全帽。第三條嚴禁無證作業。第四條嚴禁不按規定進行現場勘查。五是嚴禁不按規定使用工作(操作)票。第6條嚴禁在沒有完整安全措施的工作現場工作。第七條。嚴禁作業監督人(工作負責人、專門監護人、共同出入人員)擅自離開現場。第八條。嚴禁現場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第九條嚴禁不按施工方案施工。第十條嚴禁使用不合格的驗電筆、接地線和絕緣棒。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以下簡稱《電力法》)第二十二條,國家提倡電力生產企業接入電網,電網之間應當互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電力生產企業要求將生產的電力接入電網的,電網經營企業應當接受。並網運行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電力行業標準。並網雙方應當按照統壹調度、分級管理、平等互利、協商壹致的原則簽訂並網協議,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雙方不能達成協議的,由省級以上電力管理部門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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