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家電網公司購買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電力產品開具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32號,2014)規定,
(1)國家電網公司所屬企業向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發電商購買電力產品時,可開具普通發票。國家電網公司所屬企業應詳細登記發電商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結算時間、結算金額等信息,以備稅務機關查驗;
(2)光伏發電項目發電戶銷售電力產品,按照稅法規定應當繳納增值稅的,國家電網公司所屬企業可以按照增值稅簡易計稅方法計算征收增值稅,同時開具普通發票;按照稅法規定,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稅的政策,國家電網公司所屬企業可以直接開具普通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