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是股份制公司;
2、經營3年以上;
3.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4.註冊資本至少為3000萬元人民幣,公開發行的股份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65,438+0/4,總股本至少為4億元人民幣,公開發行的股份超過65,438+00%;
5.最近壹期資產占凈資產的比例超過20%。上市公司應當設立獨立董事,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四十六條證券上市申請應當提交證券交易所,由證券交易所依法審批,雙方簽訂上市協議。
證券交易所根據國務院授權的部門的決定,安排政府債券上市交易。
第四十七條證券上市申請應當符合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上市條件。
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上市條件,應當要求發行人的經營年限、財務狀況、最低公開發行比例、公司治理和誠信記錄等。
第四十八條證券按照證券交易所的規定終止上市的,證券交易所應當按照其業務規則終止其上市。
證券交易所決定終止證券上市交易的,應當及時公告,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四十九條對證券交易所作出的不予上市或者終止上市交易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向證券交易所設立的復核機構申請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