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條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開展境內外期貨交易,應當遵循套期保值原則,嚴格遵守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關於企業以國有資產進入期貨市場的有關規定。
第七十三條違反本條例和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及其他有關部門關於國有資產進入期貨市場的有關規定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或者非法使用信貸資金、財政資金進行期貨交易的單位或者個人,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65438+萬元的,處65438+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至撤職的紀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