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三十條破產申請受理時屬於債務人的財產,以及破產申請受理後、破產程序終結前債務人取得的財產,均為債務人的財產。
第壹百零七條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規定宣告債務人破產的,應當自裁定之日起五日內送達債務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已知的債權人,並予以公告。
債務人被宣告破產後,債務人稱為破產,債務人的財產稱為破產財產,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享有的債權稱為破產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