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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企業兼並重組對員工的影響

法律分析:1。原則上接受所有員工,原有工資福利待遇不變,過渡期壹般控制在兩個月(或更長)以內,以保證收購順利進行。2.過渡期結束後,剩余員工全部競聘上崗,重新簽訂書面勞動合同。3.2008年6月65438日+10月65438日。如果在本法實施和收購基準日之間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目標公司需要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以避免雙重賠償的問題。4.原則上,收購方不主動解雇任何員工,以避免可能的經濟補償。5.特殊員工,如“三期”女員工、因工負傷或死亡員工等,特殊對待,保證企業穩定,順利收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合並或者分立的,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因為這個原因不上班的勞動者是沒有補償的,更不用說沒有補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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