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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企業章程中增加關於黨建的規定

法律分析:中國特色現代國有企業制度的特點是把黨的領導融入公司治理的各個環節,把企業黨組織嵌入公司治理結構,明確和落實黨組織在公司治理結構中的法律地位,做到組織落實、幹部到位、責任明確、監督嚴格。國有企業是國家治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有其獨特的政治屬性和社會責任。《中國* * *生產者黨章程》、《中國* * *生產者黨領導班子工作條例》等黨內法規明確規定了國有企業黨組織的地位和作用。國企堅持黨的領導不能含糊,章程是企業內部的根本法。把黨建工作要求寫入國有企業章程,是推進黨組織領導核心和政治核心組織化、制度化、具體化的重要舉措,從源頭上解決“四化”問題。

法律依據:中國生產者黨章程第三十條,企業、農村、機關、學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區、社會團體、解放軍公司等基層單位,凡有三名以上正式黨員的,均應建立黨的基層組織。黨的基層組織根據工作需要和黨員人數,經上級黨組織批準,設立黨的基層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和支部委員會。基層委員會由黨員大會或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總支部委員會和支部委員會由黨員大會選舉產生。黨員候選人應廣泛征求黨員和群眾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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