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集體企業改革有兩種方式:整體改革和局部改革。整體改制是指以企業全部資產為基礎,通過資產重組,整體改造成為符合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標準化企業。部分重組是指對擁有部分資產的企業進行重組,通過吸收其他股東投資或轉讓部分股權設立新的企業,原企業繼續保留。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改制相關民事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四條。
國有企業依照《公司法》改建為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的,原企業的債務由改建後的有限責任公司承擔。
第五條
企業通過增資擴股或者轉讓部分產權等方式將企業整體改造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原企業的債務由改造後新設立的公司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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