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公司董事會由若幹名董事組成,其中董事長壹名,董事若幹名。
3.董事會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每名董事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內,可以由股東大會決議罷免。法人股東選舉產生的董事,因法人內部原因需要更換的,可以改派,但法人應當提交有效文件,並經公司董事會確認。
4.董事會候選人由上屆董事會提名;達到公司普通股總數3%以上的股東聯合提名的人員,也可以作為候選人提交會議選舉。
5.經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可在適當時候增加若幹名在職董事,並在下次股東大會上予以追認。在職董事由公司管理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擔任,其職責、權力和福利與其他董事相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四十七條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責或者不履行職責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條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董事會決議實行壹人壹票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