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重要區別在於,國有公司是國有企業的主要組織形式。公司是企業的壹種形式。我國《公司法》中提到的公司是在我國以營利為目的的法人機構,包括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它是在市場經濟中為適應社會化大生產的需要而形成的企業組織形式,同樣適用於國有企業和國有公司。國有企業作為壹種生產經營組織形式,兼具商業性和公益性的特點;按照國有資本的管理權限分為中央企業和地方企業,其所屬的公司類型為國有公司的相關類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條公司是企業法人,具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六十四條本節規定適用於國有獨資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本節沒有規定的,適用本章第壹、二節的規定。本法所稱國有獨資公司,是指國家單獨出資,由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權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有限責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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