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二)》第十五條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壹)給國家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二)致使有關單位破產、停業、停產壹年以上,或者被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解散的;
(三)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