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國企改革前,原國有企業的國有性質轉變為混合所有制企業,其股東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其他非國有股東組成,壹般為國有控股企業,其性質不再是純國有企業或純私有制企業。改革後,它的所有者是股東會,行使最高權力。股東根據所持股份的多少對公司的重大問題進行表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是具有獨立法人財產和法人財產權的企業法人。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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