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家相關規定對受讓方有特殊要求;
2.控股(集團)公司重組內部資產;
3.其他特殊原因。
法律依據
《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三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其所出資企業的國有股權轉讓。其中,轉讓全部國有股權或者轉讓部分國有股權,使國家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轉讓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國務院或者財政部門批準,轉讓方可以直接協議方式轉讓未上市企業國有產權和上市公司國有股權。
(壹)國家有關規定對受讓方有特殊要求的;
(二)控股(集團)公司內部資產重組;
(3)其他特殊原因。
擬以直接協議轉讓方式在控股(集團)公司內部進行資產重組的,由財政部負責中央管理的金融企業壹級子公司的產權轉讓;控股(集團)公司負責壹級以下子公司的產權轉讓。其中,擬以直接協議方式轉讓控股上市公司股份的,應當將轉讓方案報財政部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