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規定,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所謂關聯關系,是指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系,以及其他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關系。國控企業不僅僅是因為受國家控制而有關聯。控股股東是指其出資占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的50%以上或者其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的50%以上;雖然出資額或者所持股份比例不足50%,但根據其出資額或者所持股份擁有足夠表決權對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有重大影響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是指雖然不是公司股東,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控制公司行為的人。高級管理人員是指上市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秘書以及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壹條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