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新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授權其所出資企業行使部分出資人權利,並明確被授權企業的條件、授權程序和相關責任。授權企業經營狀況良好,內部管理制度健全,基本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授權企業依法經營、管理和監督其全資、控股和參股企業中的國有資產,並承擔相應的保值增值責任。
1992《國家試點企業集團國有資產授權經營實施辦法》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國家計委、國家體改委、國務院經貿辦聯合發布。
授權經營的定義是:“國有資產授權經營,是指將企業集團中關系密切層企業的國有資產,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統壹授權給核心企業(集團公司,下同)經營管理,以建立核心企業與關系密切層企業之間的產權紐帶,增強集團凝聚力,使關系密切層企業成為核心企業的全資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發揮其整體優勢。”
隨著改革的深入和企業集團發展的實踐,對授權經營的認識有了新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