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六十八條國有獨資公司設立董事會,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的規定行使職權。董事任期不得超過三年。董事會成員應包括公司員工的代表。
董事會成員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委派;但是,董事會成員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董事會設董事長壹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從董事會成員中聘任。
第七十壹條國有獨資公司監事會成員不得少於五人,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壹,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
監事會成員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委派;但是,監事會成員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從監事會成員中聘任。
監事會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條第(壹)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職權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