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責任余額是指超出擔保公司已承擔的擔保責任的余額,即擔保公司擔保項下的余額。根據法律規定,融資性擔保公司向單壹擔保人提供的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公司凈資產的10%。
法律客觀性:
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八條融資性擔保公司的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65,438+00倍。《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七條:融資性擔保公司向單壹擔保人提供的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不超過其凈資產的65,438+00%,向單壹擔保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不超過其凈資產的65,438+05%,通過發債向單壹擔保人提供的擔保責任余額不超過其凈資產的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