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清算:公司在向登記機關辦理註銷前,必須依照法律規定的有關條款進行清算,具體包括終止生產、經營、銷售活動,處理公司事務,解決民事訴訟,清理債權,分配剩余財產。
(1)壹般情況下,無論公司屬於哪種清算,都要按照以下步驟進行: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公司,開展相關業務:接管公司財產,關閉公司未竟業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分配剩余財產,註銷法人資格,吊銷營業執照;(二)通知債權人申報債權;(三)提出具體清算方案;
2.註冊:在註銷過程中,公司必須到以下七個部門進行銷戶:社保局、工商局、開戶銀行、質監局、公安機關、稅務局、報紙媒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八十三條。公司因本法第壹百八十條第(壹)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自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申請,並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