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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海外分行的條件

設立分公司的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具體內容如下:第四十六條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設立的從事經營活動的機構。該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第四十七條分公司的登記事項包括:名稱、營業場所、負責人、經營範圍。分公司的名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分公司的經營範圍不得超出公司的經營範圍。第四十八條公司設立分公司的,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向分公司所在地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決定規定須經有關部門批準的,應當自批準之日起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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