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意見》對小額貸款公司的資金來源有嚴格限制。《意見》規定:“小額貸款公司應當接受社會監督,不得從事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資。從事非法集資活動的,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由省級人民政府負責處置。跨省非法集資活動需要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協調處置的,省級人民政府可以請求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協調處置。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行為,由當地主管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意見》還規定“小額貸款公司的資金來源堅持只貸不存”“小額貸款公司的主要資金來源為股東繳納的資本金、捐贈資金、不超過兩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綜合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