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
第三十三條鐵路發展規劃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國防建設的需要制定,並與其他交通運輸發展規劃相協調。
第三十四條地方鐵路、專用鐵路和鐵路專用線的建設規劃,必須符合國家鐵路發展規劃,並經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授權的機構同意。
第三十五條在城市規劃區內,鐵路線路、車站、樞紐及其他相關設施的規劃,應當納入所在城市的總體規劃。
鐵路建設用地規劃應當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遠期擴建和新建鐵路所需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