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合夥企業存續期間,經全體合夥人壹致同意,合夥人可以抽回出資。如果其他合夥人不同意退股,該合夥人不能退股。如果對方擅自抽逃出資,那麽,首先要看雙方原合夥協議中是否對此有明確約定。有約定不能進行合夥人退出的,參照違約條款解決;沒有明確約定的,合夥人可以在不影響執行合夥事務的前提下抽逃出資,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合夥人違反上述規定抽逃出資,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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