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企業的財務監管可以分為以下幾點:(1)管理現金(包括銀行)。會計可以外聘,出納必須是自己人,出納可以如實上報每壹筆付款,這樣即使出現錯誤,也可以在付款過程中封殺。(二)審批權限的劃分。最好用制度規定誰批多少錢,付多少錢,重大問題要全體股東批準,這樣合夥人之間就不會有矛盾,合作才會長久。
法律依據
加強企業財務信息管理暫行規定第三條企業財務信息管理由財政部組織實施,各中央部門、中央企業和省級財政部門(以下簡稱企業財務信息管理單位)負責本系統、本地區的企業財務信息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