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五條,1。公司長期不分紅。是指公司連續五年未分配利潤,且這五年連續盈利,符合《公司法》第壹百六十七條規定的分紅條件。2.公司的合並、分立和主要財產的轉讓。其中“主要財產”可以從三個角度來認定,壹是看轉讓財產的價值占公司凈資產的比例,二是看轉讓財產對公司業務的重要性,三是看公司章程是否規定轉讓財產需要2/3表決權。3.公司延長了它的壽命。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通過決議使公司存續。只要公司出現上述三種情形中的任何壹種,股東對股東大會相應決議有異議的,可以請求退股。但是股份公司退股就不壹樣了。詳見《公司法》第143條。*這個問題的另壹種表述是“公司可以回購本公司股東的股份嗎?原則上不能,因為相當於股東抽回出資,會減少公司資本,違反“資本不變”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