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九條申請設立合夥企業,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登記申請書、合夥協議、合夥人身份證明等文件。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登記前需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依法經批準經營,並在登記時提交批準文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十條,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企業登記機關能夠當場登記的,應當當場登記,發給營業執照。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企業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登記的決定。予以登記的,發給營業執照;不予登記的,應當給予書面答復並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