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區別在於適用的主體不同。《合夥企業法》調整的合夥企業之間的事項是《公司法》規定的公司之間的事項。合夥企業只交個人所得稅,不交企業所得稅,而公司需要交企業所得稅;合夥企業分為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公司分為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合夥企業的壹切歸合夥人所有,公司有自己獨立的財產;合夥企業的普通合夥人以其全部財產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而公司僅以其全部財產承擔責任,公司股東不承擔連帶責任,因此公司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合夥企業必須至少有兩個合夥人,公司可以有壹人公司;合夥企業沒有金額限制,公司有最低註冊資本;有限合夥必須有普通合夥人,壹個公司股東之間沒有這種區別;合夥企業有很強的人力合作,公司有很強的資本合作。
合夥協議適用於合夥企業;章程適用於公司,但內容不完全壹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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