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人可以退股。對合夥期限有約定的,經合夥人同意並約定退夥理由,合夥人可以退夥。如果沒有約定合夥期限,只需要提前30天通知其他合夥人,在沒有給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情況下,就可以退夥。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四十六條破產申請受理時,未到期的債權視為到期。破產申請受理時,附息債權停止計息。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五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宣布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於三十日,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