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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人制度如何保證創始人對公司的控制權?

創始人控制權壹直是公司治理和股權結構設計中的核心問題。壹般來說,保持控制權有以下幾種方式:

1,持股比例控制。在沒有特殊股權安排的情況下,股權比例是壹件至關重要的事情。把握幾個數字,絕對持股三分之二以上,相對持股三分之二以上,壹票否決三分之壹。

2.實際控制。在很多小公司的治理和管理中,更多采用的是這種方式,即控制幾個人:財務。

負責人和法定代表人;控制幾個章:公章、合同章、財務章;控制多個文檔:許可證、信息

質量、銀行和核心技術。

3.話語權控制。當無法實現絕對或相對控制時,非上市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考慮同股不同權的章程或協議安排,設計表決權、股權、分紅權和其他權利的分離制度,實現控制權。

4.平臺工具控制。大多是用來激勵員工或者有很多股權分散的小股東。持股是常用工具,平臺工具可以是有限合夥,也可以是有限公司。

控制權是壹個非常敏感和重要的問題。根據情況、發展階段和股權設計的不同目的,可以綜合運用各種工具和制度。

法律依據:《公司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本法行使職權。

《公司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股東在股東會上,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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