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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投資基金不足以追加投資。

法律分析:合夥企業中小股東不同意追加投資可以召開股東會,然後通過投票決定是否增加投資。《公司法》規定,公司增資應當由股東會決定。公司增資通常按以下程序進行:首先由董事會提出增資提案,然後按照法定程序召集召開股東會,並進行表決。股東會增加公司註冊資本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章程有更高要求的,以章程為準)。投資(包括增資)應遵循自願原則,大股東不得強迫小股東增資。因此,在作出增資決議時,應規定不同意增資的處理方法,如同意增資的股東認購不同意者的增資份額。如果是,則按照各股東實際出資比例重新計算公司股份,未增資股東股份相應稀釋。此外,同意增資的股東還可以以公允價格(如公司凈資產)購買不願意增資的股東的股份。但對於同意增資的股東,股東大會依照公司章程作出增加註冊資本決議的,其有增資義務,未履行增資義務的股東應當向已足額認繳新資本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三條,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會對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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