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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協議中的壹票否決權

法律分析:“壹票否決”條款也可稱為保護性條款。可以說是風險投資和股權投資協議中的標準條款。該條款的目的是保護投資者作為小股東的權益,實現對目標公司重大事項控制的壹種手段。保護性條款壹般賦予投資者壹票否決權,即只有目標公司決定從事此事,投資者才有權利行使這壹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七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壹)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股東以書面形式壹致同意前款所列事項的,可以不召開股東大會,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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