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十八條
合夥協議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合夥企業的名稱及其主要經營場所的所在地;(二)合夥目的和經營範圍;(三)合夥人的姓名和住所;(四)合夥人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期限;(五)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的方式;(六)執行合夥事務;(七)入夥和退夥;(八)爭議解決方式;(九)合夥企業的解散和清算。(十)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