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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資公司解散和清算的程序是什麽?

合營公司解散的清算程序是在公司決定解散後15天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應當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清償所欠稅款和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並制定分配方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83條

公司因本法第壹百八十條第(壹)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申請,並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184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壹)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和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事務;

(四)繳納所欠稅款和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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