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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失蹤怎麽處理?

法律分析:召開全體股東大會,提出變更法定代表人、印章等變更請求,同時指定新的法定代表人,保存會議記錄及相關文件,並在與股東大會作出此決定後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上述變更請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零二條召開股東大會,應當於會議召開二十日前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擬審議的事項通知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三十日前公告會議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提出臨時提案,並於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以書面形式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後兩天內通知其他股東,並將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屬於股東大會的職權範圍,議題明確,決議具體。

股東大會不得對前兩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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