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上市公司“內部人控制”現象仍然比較突出。壹些公司的董事不能正確理解和行使他們的決策權。除上述擔保外,他們還經常通過關聯交易、違規披露等手段掏空上市公司,造成上市公司資產流失,股東權益受損。雖然有關部門制定了壹些法律法規,在壹定程度上規範了董事的行為,但相關案件的處理結果表明,這些法律追究仍然做得不夠,遠不盡如人意。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壹是責任不清,上市公司往往“挨板子”,董事卻“什麽都不是”,更分不清誰對誰錯;第二,處罰太輕。就算導演被譴責,名譽受影響也是大事,但還是會按照官員的工資來做。就算罰他35萬,在很多導演眼裏可能壹點都不傷他的元氣。第三,什麽時候調查,調查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