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意見》第六條: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含利率)。超過這個限度,多余的利息就不受保護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意見》第十條: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形成的借貸關系,應當認定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借貸案件的意見》第十壹條:出借人明知借款人借錢進行違法活動,其借貸關系不受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借貸案件的意見》第十三條規定,在借貸關系中,僅起聯系、介紹作用的人,不承擔保證責任。有真實意思保證債務履行的,應當認定為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