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國發[2003]15號文件精神,省級人民政府全面承擔本地區農村信用社的管理和風險處置責任。為了落實這些責任,省級政府主要采取成立省級農村信用社或其他形式的管理機構、完善風險管理機制等措施。其中,省聯社在省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具體實施對轄區內農村信用社的管理、指導、協調和服務,主要負責指導和督促農村信用社完善內部控制制度和運行機制。省級協會高級管理人員由省級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推薦,經銀監會批準後按規定程序產生。省政府還負責對省聯社領導班子的日常管理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