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的規定: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入境和在國外證明國籍和身份的證件。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偽造、變造、轉讓、故意損毀或者非法扣留護照。
第十五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行政監察機關可以依法扣押當事人的護照。
當事人拒絕交出護照的,前款規定的國家機關可以請求護照簽發機關宣布當事人的護照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