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從事輸配電和購銷業務;
(三)從事國家允許的發電業務;
(四)管理華北電力調度交易中心,負責華北電力市場運行,參與華北電網與其他電網的電量交易;
(五)依法對華北電網實施調度管理;
(六)參與華北電網輸變電工程和調峰調頻電源工程的投資、建設和運營;
(七)根據國家及其有關部門和國家電網公司的有關規定,從事投融資及相關金融業務;
(八)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在國家電網公司領導下,開展外貿流通、國際合作、對外工程承包和對外勞務合作;
(九)從事與電力相關的通信、信息、環保和電力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咨詢服務等業務;
(十)從事國家有關部門批準或允許的其他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