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第七條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大型企業最長30年,中型企業最長20年,小型企業最長10年。
采礦許可證的有效期應當與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規劃確定的礦山服務年限相適應。
當礦山服務年限超過《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41號)第七條規定的上限時,按照法定有效期上限進行開采登記;當礦山服務年限低於法律法規規定的上限時,應按礦山實際生產年限辦理采礦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