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環評不能轉讓。首先需要明確的是,所謂環境影響評價,是指在建設項目進行規劃或者改擴建之前,對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和預測,得出建設項目在環境上是否可行的結論,並提出相應的環保措施建議的過程。為具有項目審批權的環保部門提供依據。至於移交後承辦者的工藝、規模等發生變化的,需重新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或報環保部門審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十九條制定開發利用規劃和建設對環境有影響的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未經依法環境影響評價的開發利用規劃,不得組織實施;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建設項目不得開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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