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不是,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法》,國家根據建設項目對環境的影響,對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實行分類管理。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本目錄的規定,分別組織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填寫環境影響登記表。新建的公司需要做新的環評,環評不能讓公司改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第四條環境影響評價必須客觀、公開、公正,綜合考慮規劃或者建設項目對各種環境因素及其生態系統可能產生的影響,為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第五條國家鼓勵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以適當方式參與環境影響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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